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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区域立法”取得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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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跨域是常态,从生态环境联保共治到产业协同发展,从公共服务共建共享到文旅交流融合,各个领域都在不断打破行政边界,形成一套新的工作机制。而这些机制、创新成果如何为示范区后续发展持续赋能?立法,势在必行。

5月18日,示范区执委会传来消息,作为《立法法》修订以来沪苏浙两省一市协同出台的第一个创制性的立法项目,《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条例(草案)》(暂定名)初稿正式形成,这标志着“跨区域立法”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现场激烈讨论达“共识”

青浦区沙家埭路66号示范区执委会三楼会议室,来自沪苏浙人大、司法、发改相关部门和委办局的工作人员对于投影屏幕上的《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条例(草案)》(暂定名)讨论稿的内容,逐条进行讨论,线上参会者的意见、建议不时响起。哪里需要调整、哪里的表述不够严谨、每一部分是否有法律支撑、哪些又是可以先行试点的……每一个意见和建议都会在经过激烈的探讨后,在文案上留下痕迹,而最终,大家的“共识”被更新存档,对“存疑”的部分,更深入的调研将紧接着展开。

“目前我们讨论稿共9章87条,紧扣‘高质量’和‘一体化’两个关键词,涉及区域组织、规划建设、生态环境、创新发展、江南文化、公共服务、法治保障等方面。条例主要包括了示范区三年来取得的一体化制度创新成果、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需要通过立法保障明确路径的内容,同时也为示范区未来的改革预留了空间。”示范区执委会政策法规部相关工作人员说。

比如,在生态环境章节,记者注意到,诸如“三统一制度”、联合河湖长制、环评制度改革等示范区多年来行之有效的制度创新成果,都以条例的形式被“固定下来”;又比如,在创新发展章节,关于职业资格互认的条例中,对于讨论稿中二级建造师、二级注册计量师等职业资格范围的表述,在与会人员的讨论后,调整为“两省一市根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自行开展的专业技术人员”,这样的调整为未来的发展预留了空间。

示范区条例草案初稿形成

“没想到仅半个月时间,条例草案讨论稿就已经拿出来了,毕竟4月底还只有一个框架,而且文本非常完整、非常专业。”从临港赶到执委会参会的上海司法局工作人员表示。

事实上,“跨区域立法”的探索,早在2019年《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出台时就已经明确。《纲要》提出,要“推动重点区域跨区域立法研究,共同制定行为准则,为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提供法规支撑和保障”。而作为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的先手棋和突破口,“跨区域立法”自然也成为了示范区“与生俱来”的使命和责任。

作为《立法法》修订以来两省一市协同出台的第一个创制性的立法项目,上海、江苏、浙江均已将条例的制定工作纳入2023年立法计划。3月22日,示范区执委会邀请两省一市人大财经委和法工委、发改委、司法厅(局)有关处室负责人共同组成调研小组,赴苏州市吴江区开展立法需求调研,正式启动示范区条例协同立法工作。

协同立法工作启动到草案初稿的形成,示范区协同立法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仅用了两个月不到的时间。

“从调研开始,我们就充分发挥了两省一市的积极性,相关部门全程参与了立法的过程,这样起草法律的形式也是首创的。”该政策法规部工作人员介绍,经过一天的讨论,条例的起草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条例草案初稿正式形成,后续我们会更有针对性地进行深入调研,同时开门立法,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上海方面争取今年12月提交人大审议,顺利的话明年5月,最晚9月,条例将正式出台,而这本身也将成为示范区的一个重要制度创新成果。”

“跨区域立法在现有体制机制上是没有的,跨域行政管辖如何协调,这在国家跨区域立法上是一种新的探索,也是示范区应该承担的责任。同时,人大、司法等相关部门都提前介入,全程参与,这在立法的流程上也是一种创新。”浙江省司法厅相关工作人员表示。 本报记者 毛丽君

来源: 新民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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