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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14日20时许,吴秀芳带陈某某从杭州市某小区2幢3单元15楼乘坐电梯下至1楼,其间顾自浏览手机,临近1楼时吴秀芳不再浏览手机,转向并招呼陈某某“走了走了”,20时01分13秒电梯到1楼,见陈某某手摸电梯面板而上前制止并称“会有危险的”“跟着阿姨走”,01分17秒吴秀芳拉着滑板车自行出电梯,01分19秒电梯开始关门,01分20秒吴秀芳回头见陈某某未出电梯,试图用滑板车阻挡电梯门未果,01分21秒电梯门关闭。
陈某某在电梯内哭喊,吴秀芳在电梯外以“阿姨来了”“不哭”等言语安抚陈某某,并按电梯按钮试图打开电梯门。电梯停留约30秒后自动上行。20时02分10秒电梯停至8楼,陈某某出电梯至8楼过道,后爬上8楼过道窗台,02分55秒坠楼后落至2楼平台。
而后,吴秀芳至楼上等处找寻陈某某,其间将陈某某走失情况电话告知陈某某之父陈某江。陈某江在小区内找寻,后在2楼平台找到陈某某并送医抢救。陈某某因颅脑外伤、失血性休克等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吴秀芳主动向至现场排查的民警表明身份并说明其将陈某某遗留电梯内等情况,又赶至医院了解抢救情况,后被公安机关带走调查。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吴秀芳作为受雇照看幼儿的专职保姆,负有对幼儿生命健康安全的看护责任,但其于晚上8时许带幼儿进入电梯后,先是顾自浏览手机,在电梯到达1楼后,未采用控制电梯门让幼儿先出电梯或以手牵、怀抱等方式确保幼儿安全离开电梯,而是自己先走出电梯,导致幼儿被单独滞留在电梯内。吴秀芳明知对幼儿而言电梯为较大风险场所,但因疏忽大意而将幼儿单独滞留在电梯内,以致发生幼儿单独走出电梯并爬窗坠楼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性。公诉机关指控吴秀芳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吴秀芳因过失犯罪造成1名幼儿死亡,致当事家庭陷入不幸,并给其家人造成心理创伤,应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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