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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使用公款吃喝是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属于违纪。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以及中央办公厅《关于在查办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犯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和中央纪委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对涉嫌违法犯罪党员作出纪律处分工作的意见》的规定,纪检机关在纪律审查中,发现被审查党员涉嫌犯罪的,原则上应当在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前作出纪律处分。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公职人员中的中共党员严重违犯党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党组织先做出党纪处分决定,并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后,再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款吃喝属于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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