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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单”三大特点
“飞单”的金融产品通常会被包装成“高收益”“低风险”
“飞单”的成因是一些机构希望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销售人员私下帮助其售卖金融产品,销售人员则从中获取收益。这些机构及产品往往难以达到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代销的准入标准,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跑路”的现象时有发生
“飞单”行为通常要求投资者将购买资金直接划付到销售人员指定的账户,而不是通过被第三方存管机构监管的账户进行划款
◎记者 徐蔚
在证券业大力推进财富管理转型的当下,“飞单”已成为行业痛点之一。据上海证券报统计,2022年以来,监管部门的多张罚单指向证券业的“飞单”违规行为,涉及6家券商分支机构和8名从业人员。
对于“飞单”的原因,有受访专家表示,一方面,随着监管政策逐步收紧,部分理财产品走正规程序无法通过审批,被迫转入地下,通过私人关系或高额利益诱惑机构员工走“飞单”;另一方面,部分机构内控管理存在疏漏。此外,投资人也要学会理性理财,坚决拒绝不合规产品。
证券业今年首例“飞单”罚单
所谓“飞单”,是指金融机构员工私下向客户兜售非所属机构发行的或未与机构达成委托销售协议的第三方机构的理财产品,从中获得高额佣金提成。
“飞单”行为此前一般出现在银行网点,而今在券商营业部也开始浮现。5月10日,江西证监局发布关于对朱俊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该员工在兴业证券江西分公司任职期间,向他人推介非兴业证券发行或代销的金融产品。
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以及《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二十条,江西证监局决定对朱俊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这是2023年首例券业“飞单”罚单。
虽然“飞单”大多发生在从业人员个人身上,但一定程度上也暴露出所在机构管理不善、内控缺失的问题。同时,个别营业部受利益驱使,组织开展此类违规活动,被罚的情形也偶有发生。
从源头治理“飞单”
投资人去金融机构购买理财产品,往往是出于对金融机构的信任。根治“飞单”痼疾,不辜负投资人的这份信任,金融机构责无旁贷。
有业内人士表示,近年来券商一线对代销金融产品考核力度开始加大,这也为个别员工的“飞单”行为提供了土壤。在“飞单”现象治理上,券商在拓展自身业务的同时要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尤其是在日常内部监测、检查的相关举措上将制度层面的规定落实到位。
去年初,监管部门曾向证券公司下发通报称,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代销托管业务管控机制,对相关业务实施集中统一管理,加强业务风险管控。代销业务开展过程中,应当严禁分支机构擅自代销金融产品。
兰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程阳表示,监管机构对于“飞单”的监管,要求金融机构建立规范的代销业务内部追责制度,并对代销行为进行规范。一旦出现“飞单”,不仅金融机构要承担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吊销执照等责任,对于相关责任人也会予以纪律处分、罚款甚至终身禁业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可能对金融机构以及相关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警惕“高收益低风险”
“飞单”行为往往在产品不能按期兑付,甚至出现本金亏损时才得以暴露,等投资者发现“李逵”变“李鬼”往往为时已晚。对于投资者来说,事后追责远不如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业内人士表示,在投资者对承诺高收益产品保持警惕的前提下,绝大多数“飞单”可防可控。
申万宏源表示,“飞单”存在三大特点:
一是“飞单”的金融产品通常会被包装成“高收益”“低风险”,但在资本市场中,风险和收益是相对应的,高收益往往意味着高风险,所谓的“高收益低风险”有悖于常理。实际上,“飞单”产品往往不能按期兑付收益,进而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是“飞单”的成因是一些机构希望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销售人员私下帮助其售卖金融产品,销售人员则从中获取收益。这些机构及产品往往难以达到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代销的准入标准,发行方可能存在较大的风险,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跑路”的现象时有发生。
三是“飞单”行为通常要求投资者将购买资金直接划付到销售人员指定的账户,而不是通过正规金融机构App等客户端等渠道,通过被第三方存管机构监管的账户进行划款。
申万宏源表示,当投资者购买金融产品看到产品有上述特征之一时,必须提高警惕,谨防受到“飞单”销售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