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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立法保障粮食安全 拟立法保障粮食安全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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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热门的话题,就是关于拟立法保障粮食安全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拟立法保障粮食安全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粮食安全保障法是什么意思?
  2. 粮食安全保障法?
  3. 保障粮食安全三大措施?

粮食安全保障法是什么意思?

《粮食安全保障法》是《国家安全法》的配套法律,着力提高国家粮食安全风险防范应对能力,切实保障全国人民吃饭安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已经完成了政策研究、立法调研、起草论证、意见协调等部门起草阶段的相关工作。“下一步,我们将积极配合抓紧推进立法工作,共同推动这部法律尽早颁布实施。”

粮食安全保障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粮食安全,建立健全粮食安全保障体系,确保粮食有效供给,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生产、储备、流通、质量监管、应急等粮食安全保障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粮食,指谷物(包括小麦、稻谷、玉米、杂粮等)及其成品粮、豆类和薯类。

食用植物油、油料的安全保障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粮食安全保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共担、全民参与的原则,确保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粮食供求基本平衡,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粮食质量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基本满足人民生产生活对粮食的需求。

第四条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粮食安全责任制及其考核有关要求,承担保障本行政区域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提高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保护粮食生产主体种粮积极性,增强地方粮食储备能力,保障粮食市场供应,确保粮食质量安全。

省、市(州)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实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将防止耕地“非粮化”作为责任制考核重要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粮食安全保障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粮食安全保障机制,组织、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粮食安全保障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粮食收购储存、产销合作、储备监管、应急调控等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履行粮食流通领域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保障粮食安全三大措施?

第一、通过财政保障性资金的稳定投入,充分发挥财政对粮食生产的促进和支持作用。利用财政资金加快农业基础水利设施、气象灾害预警设施建设,为粮食的规模化生产提供有利的外部基础,以降低粮食的耕种成本,减少种粮主体的资金投入负担。通过合理设置农药、化肥、现代化农用器械等生产要素的财政补贴价格,构建以环境友好、绿色发展为导向的粮食价格补贴体系,充分发挥补贴资金的引导作用,为种粮主体采用现代化的粮食生产方式提供制度性激励,促进粮食生产从传统方式向集约化、智慧化转变。

第二、创新粮食产业的金融服务模式,加强金融行业对粮食生产的支持力度。依托不断完善的粮食产业信贷担保体系,充分发挥农村小额信贷、农业保险等金融服务对粮食生产的支持作用,加快形成以财政保障为主、以金融支持为辅的双重保障格局。

第三、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切实保护种粮主体的合法权益。积极推动粮食安全保障立法工作,形成以粮食安全为导向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执法和监督力度,保障粮食产业的健康发展。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拟立法保障粮食安全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拟立法保障粮食安全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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