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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旋转门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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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热门的话题,就是关于金融旋转门腐败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金融旋转门腐败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吴艳芳犯了什么罪?
  2. 旋转门代指什么?
  3. 什么是政商旋转门?

吴艳芳犯了什么罪?

吴艳芳因为破坏金融管理秩序被处以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万元
据报道,吴艳芳作为多家银行的高管,违反金融监管法律法规,滥用职权给予授信并违规使用资金,以及利用职务便利向他人索要财物,破坏了金融管理的秩序
此外,吴艳芳的犯罪也反映了金融行业存在的一些腐败和监管漏洞,需要进一步完善监管法律和制度

旋转门代指什么?

所谓“旋转门”,指的是个人在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之间双向转换角色、穿梭交叉为利益集团牟利的机制。

“旋转门”机制可以被归为两类。第一类是由产业或民间部门进入政府的“旋转门”,这主要是指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商业利益集团游说者进入政府并担任要职。在政策制订和实施的过程中,这就可能为他们曾经代表的团体谋取特别的好处。第二类是由政府进入私人部门的“旋转门”。以前的政府官员充当游说者后,利用自己与政府的联系来为所代表的团体谋取特别的利益。

2005年《公务员法》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通过并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法不仅规定公务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忠于职守,勤勉尽责;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清正廉洁,公道正派”等原则性义务,而且通过奖励、惩戒、辞职辞退及法律责任等具体规范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务员行为规则体系。该规则体系约束公务员行为不限于在职期间,第102条还对公务员离职后规定期限内从业予以规范,即旋转门条款。

旋转门条款的立法意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第一,预防期权腐败。第二,防止公权力剩余资源的私有化。

1996年《律师法》第36条规定,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2001年、2007年《律师法》修正,该条始终保留。2001年修正《法官法》第17条第1、2款和《检察官法》第20条第1、2款规定,法官或检察官从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或检察官从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或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什么是政商旋转门?

 政商“旋转门”是指个人在政府部门和私人部门之间转换角色为相关利益集团谋利的现象,既包括曾在私人部门工作的人员进入政府工作,也包括公职人员离职后进入私人部门任职,在我国主要表现为后者。政商“旋转门”腐败隐蔽性强、查处难度大,是一些别有用心的腐败官员在反腐高压态势下的腐败“隐形衣”,只有准确抓住“旋转门”腐败的表现形式和实质特征,刑法才能充分发挥积极作用。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金融旋转门腐败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金融旋转门腐败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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