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热门的话题,就是关于操纵201个股票账户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操纵201个股票账户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如果你多账户反复操作同一只股票,这涉嫌证券操纵,属于违法行为。如果你多个账户交易不同股票,而且不频繁交易,应该没事。要在以前这种行为肯定违法,现在虽然允许个人在多个证券公司开户了,但对个人的具体操作有更明确的要求,只要有操纵股票的苗头,这可能犯法。
这个要看资金量的大小而定,如果是小额资金对股价的涨跌无实质性影响就谈不上操纵。
但如果是大笔的资金通过多个账户连续操作同一个股票,特别是在操作的过程当中,连续的大单买进又大单卖出,左手进右手出又或者在集合竞价阶段放了大单又撤单。这个就涉嫌操纵股价了
多个股票账户由一个人在管理,我想应该会很多的,那不一定就属于操纵,如果定义为操纵,那一定是犯了法,因为证券法有明文规定的,触犯了那肯定是犯法,利用大量资金,借着多个帐户,对倒拉抬或打压,使股价明显受资金影响着走势,那就要受打击的犯罪活动。
只要不违反以下规定就违法。附注:第七十七条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四)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八条 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 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 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第七十九条 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 (一)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二)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三)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 (四)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五)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六)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七)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欺诈客户行为给客户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八十条 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第八十一条 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第八十二条 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买卖证券。第八十三条 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第八十四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证券交易中发现的禁止的交易行为,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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