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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华夏时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站28日公布了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两家医药公司收合计超过3亿元罚单。
两家公司共被罚没逾3亿
据央视新闻客户端消息,记者今天从市场监管总局获悉,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远大医药(中国)有限公司与武汉汇海医药有限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作出行政处罚,责令远大医药和武汉汇海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远大医药违法所得1.49亿元,并处罚款1.36亿元;没收武汉汇海违法所得3092.48万元,并处罚款412.68万元。
按此计算,远大医药和武汉汇海合计被罚没约3.2亿元。
据天眼查,远大医药(中国)有限公司公司为远大医药集团有限公司附属公司。官网介绍,远大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港股上市公司,是集制药科技、核药抗肿瘤诊疗及心脑血管精准介入诊疗科技、生物科技于一体的科技创新型国际化医药企业。
武汉汇海医药有限公司隶属于湖北民康药业集团,是一家集医药研发、医药制造、医药销售及大健康产业为一体的现代化医药企业,在职员工1000余人。
远大医药回应:接受处罚并组织整改
市场监管总局的通报发出不久后,远大医药在港交所发布声明回应此事。
远大医药称,附属公司高度重视并积极配合市场监管总局的调查,接受处罚并根据要求组织整改,保持与监管部门的积极沟通,完善销售及合规体系,积极妥善解决相关整改要求,已经终止了相关的垄断协议,积极与客户沟通,合法合规地向市场供应相关原料。同时,进一步强化企业及相关工作人员的法律合规意识与责任意识,持续完善优化经营管理及合规风控体系。
此外,远大医药表示市场监管总局的处罚金额,占集团最近一个财政年度营收和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约3.48%和15.85%,预期不会对集团生产经营产生持续影响。
处罚详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国市监处罚〔2023〕9号》显示,根据发现的线索,经前期核查,2020年11月6日,依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简称《反垄断法》)对远大医药(中国)有限公司(简称远大医药)涉嫌实施垄断行为立案调查。
截图来源: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站
经查,2016年6月至2019年7月,当事人与武汉汇海医药有限公司(简称武汉汇海)达成并实施了关于销售重酒石酸去甲肾上腺素(简称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和肾上腺素原料药的垄断协议;2010年5月至2021年4月,当事人滥用在中国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和肾上腺素原料药市场的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要求制剂企业接受向其低价销售去甲肾上腺素注射液和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向其返利、按照其要求的区域和价格销售制剂等不合理交易条件。
根据《反垄断法》和《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停止与武汉汇海实施关于销售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和肾上腺素原料药的垄断协议;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要求相关制剂企业接受向当事人低价销售去甲肾上腺素注射液和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向当事人返利、按照当事人要求的区域和价格销售制剂等不合理交易条件。
(二)没收违法所得149457348.37元(大写:人民币壹亿肆仟玖佰肆拾伍万柒仟叁佰肆拾捌元叁角柒分)。
( 三 ) 对当事人处以2019年度中国境内销售额4537754442.38元3%的罚款,计136132633.27元(大写:人民币壹亿叁仟陆佰壹拾叁万贰仟陆佰叁拾叁元贰角柒分)。
以上罚没金额合计285589981.64元(大写:人民币贰亿捌仟伍佰伍拾捌万玖仟玖佰捌拾壹元陆角肆分)。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国市监处罚〔2023〕10号》显示,经查,2016年6月至2019年7月,武汉汇海与远大医药达成并实施了关于销售重酒石酸去甲肾上腺素(以下简称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和肾上腺素原料药的垄断协议。
截图来源: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站
根据《反垄断法》和《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停止与远大医药实施关于销售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和肾上腺素原料药的垄断协议。
(二)没收违法所得30924825.51元(大写:人民币叁仟零玖拾贰万肆仟捌佰贰拾伍元伍角壹分)。
( 三 ) 对当事人处以2019年度中国境内销售额206339182.40元2%的罚款,计4126783.64元(大写:人民币肆佰壹拾贰万陆仟柒佰捌拾叁元陆角肆分)。
以上罚没金额合计35051609.15元(大写:人民币叁仟伍佰零伍万壹仟陆佰零玖元壹角伍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