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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两类子公司管理规范迎来修订,现金管理投资范围拓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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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家】券商两类子公司管理规范迎来修订,现金管理投资范围拓宽

  作者:赵中昊 

  中国证券报·中证金牛座记者3月25日从业内独家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券商投资业务、推动券商两类子公司合规展业,防范金融风险,中国证券业协会拟对《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以下简称《另类子管理规范》)和《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以下简称《私募子管理规范》)进行修订,并于近日征求了行业意见。

  据悉,此次修订整合了现有规则口径并加以小幅完善,在适应实践需要、回应市场合理诉求的基础上,放管结合,对个别规定进行了适度优化,包括适度增加两类子公司现金管理投资标的种类、提升闲置资金管理灵活度等。

  从主要修订内容来看,首先是梳理相关规定,保证相关要求的贯彻落实。具体而言,征求意见稿按照《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落实了私募股权资管业务的相关要求;按照《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明确母子公司全业务链条“垂直”一体化管控;按照《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完善两类子公司人员管理相关要求;按照证监会相关指导意见对两类子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进行规范,强化违规关联交易的约束;整合了现有答复口径。

  其次是结合股权投资业务特征,优化相关业务制度,完善相关内控要求。两部规范(征求意见稿)适度增加了两类子公司现金管理投资标的种类,提升了闲置资金管理灵活度:另类子公司和私募基金子公司、二级管理子公司可以以现金管理为目的管理闲置资金,但应当坚持有效控制风险、保持流动性的原则,且只能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的利率债(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国债逆回购、协议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1年以内)、短期融资券、开放式现金管理类银行理财产品、开放式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强的证券。

  征求意见稿适当优化了另类子公司的业务范围。具体而言,根据《另类子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券商另类子公司从事《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所列品种以外的金融产品、股权等另类投资业务,不得从事投资业务之外的业务;另类子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开展跟投业务;另类子公司可以投资衍生品、大宗商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但应当由券商进行清晰合理的业务划分,避免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增加了子公司对非标准化金融资产尽职调查和投后管理的相关要求,并进一步督促子公司规范建立长期激励约束机制。

  公开资料显示,为实现“促进回归主业、精简组织机构、理顺业务体系、强化内部管控、有序缓释风险”的工作目标,2016年12月30日,中证协发布《另类子管理规范》和《私募子管理规范》,并与证监会机构部、基金业协会建立了三方会商机制,督促和引导券商及时、全面规范组织架构。两部规范曾于2020年迎来首次修订。

  中证协表示,现行管理规范总体适应证券公司股权投资业务风险防控和规范发展需求,此次修订主要是保持与相关规则、口径的衔接,对过往行之有效的做法进一步强化,进行小幅度必要调整,保持规则及行业预期稳定性的同时,及时解决行业发展及风险防控需解决的问题。现行管理规范发布实施以来,行业发展和市场形势发生了一定变化,有必要适应实践需要,回应市场合理诉求,对个别规定进行适度优化,更好发挥投资业务功能,更好的服务于实体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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