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化私募行业的人才纠纷仍在演绎。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的民事判决书显示,某量化私募的前员工胡某,因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入职另一家量化,而被“天价”索赔370万元,其中还牵扯到了“卧底”。最终,法院判定胡某确实违反了竞业限制并应赔偿量化私募违约金30万元。
在业内人士看来,量化私募前些年的突飞猛进使得行业人才队伍快速扩张,人才纠纷不可避免。对于管理人来说,如何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是必答题;对于量化人才来说,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维护自身利益也是必修课。
离职后被索赔370万元
胡某与前公司(下称“某量化私募”)的故事要从2016年说起。
2016年5月,胡某入职某量化私募担任策略研究员,基本工资为3500元/月,其他津贴补贴13166.67元/月,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6年5月9日至2019年5月8日。
入职后,胡某和某量化私募还签订了《员工竞业限制协议》及《员工保密协议书》,约定胡某与该私募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的12个月内,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有竞争的业务,即不得为任何从事程序化交易或量化交易的私募、公募、自营机构等工作。竞业协议还约定,胡某如违反协议,应当一次性向该私募支付违约金,金额为整个竞业限制期限内补偿金总额(包括已付和未付部分)的20倍。同时如果胡某不履行保密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在已离职的情况下,需要一次性向公司支付违约金200万元。
2017年9月,胡某便从某量化私募离职,双方再次签订了一份《员工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期限为10个月。胡某离职后,该公司向胡某支付2017年9月至2018年7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共计80747.19元。
不过,事情并未到此结束。
某量化私募发现,胡某于2017年9月入职某汇公司。据悉,某汇公司成立于2015年,法定代表人为张某,系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量化私募基金管理人。因此,某量化私募2021年以胡某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为由,要求胡某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80747.19元,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1614943.8元,并支付因其违约行为给公司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合计近370万元。
“卧底”戏码上演?
备受关注的是,胡某究竟有没有违反竞业限制呢?胡某口中的“卧底”——申某提供了关键线索。
据悉,申某于2018年4月13日至2019年4月13日期间任职于某汇公司,从事量化投资研究工作。他表示,自己入职某汇公司时,胡某便已在某汇公司就职,并且是策略开发负责人,两人是被领导与领导关系。
申某从某汇公司离职后,于2019年10月8日入职某量化私募,胡某在某汇公司任职的消息也被知晓。某量化私募认为,2018年4月,胡某尚处于竞业限制期限内,且某汇公司系专业从事程序化交易和私募基金管理的公司,具有同业竞争关系,因此向胡某提出索赔。
对此,胡某反驳称,一方面,自己从某量化私募离职后,先去了一家不相关的公司工作两年,于2019年10月离职后才入职某汇公司。而且申某与某量化私募存在利害关系,是其委派至某汇公司的“卧底”;另一方面,自己在某量化私募的年收入超过30万元,而公司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80747.19元远低于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不符合竞业限制的法律规定,竞业限制协议无效。
对此,法院认定,胡某以双方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过低为由主张协议无效,该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某量化私募依约向胡某支付了经济补偿。而且综合证据来看,胡某确实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入职了某汇公司,违反了双方有关竞业限制禁止的相关约定,其应对此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不过,违约金标准则应结合胡某的违约情节、收入状况、在职时间及所在地区经济水平等因素予以综合考量,因此判定胡某赔偿某量化私募违约金30万元。
人才之战已经开打
事实上,去年以来量化私募行业的人才纠纷频现,在多位业内人士看来,这背后是行业人才之争愈演愈烈的趋势。
第三方平台统计数据显示,2020年初,百亿级量化私募数量只有5家,而如今量化私募管理规模早已突破万亿元,百亿级量化私募数量增至30家。
“经过前些年的快速发展,头部机构之间的策略水平相差已不那么悬殊,但在规模扩张过程中如果人才梯队建设没有跟上,策略迭代效率会下降,公司就很容易被市场抛弃。这种竞争压力时刻提醒我们,要不断增强团队实力,努力保持不掉队。”某百亿级量化私募创始人坦言,如果投研人才尤其是核心岗位人才离职,那么量化私募确实会较为谨慎,要求其严格遵守竞业协议,甚至会派专人进行观察,这一过程免不了产生较多人才纠纷。
在此背景下,量化私募不断提升自身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能力。比如,提供有竞争力的薪酬和股权激励,关注人才的职业发展规划,提供顺畅的晋升路径,营造和谐的工作氛围等。
另外,多位量化私募法务合规人士坦言,对于量化人才来说,一方面要对竞业限制协议有所了解,将口头承诺尽力落实在合同中,以保护自身权益;另一方面,需严格遵守合同约定,避免出现胡某类似的赔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