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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证券员工离职引争议,最新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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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这家券商,员工离职引争议,最新回应!》

  近日,有人在网上发帖称,其是浙商证券研究所入职1.5年的应届生员工,在离职时被故意拖延时间,且称公司要启动竞业协议。就此,浙商证券回应称,公司对此高度重视,会积极解决分歧、处理争议、消除误会,尊重员工的职业选择。

  近年来,在人才流动频繁的证券行业,有关离职竞业协议的争议时常出现,主要矛盾点在于普通员工是否应该竞业,赔偿金额是否过高等。律师提醒,竞业协议是双方自愿签署的,如果公司超出范围或者违法强行要求员工签署,员工有权拒绝。

  浙商研究所离职争议

  日前,一位曾在浙商研究所工作的员工爆料称,其在提出离职申请后遭遇了一系列不合理的待遇。在提离职后,被要求退还上一年度年终奖,否则不予办理离职手续。从提离职两个月还未办完离职手续。工作1.5年的应届生,被启动竞业,竞业1年,竞业期间每个月补助两千出头。线上流程结束后立马停工资,然后线下纸质签字流程拖沓,导致该员工1—2个月没有任何收入。

  就此,浙商证券回应称:“我们关注到近期的网络传言,对此高度重视,会积极解决分歧、处理争议、消除误会。我们尊重员工的职业选择,期待他们都有更好的发展。”

  证券时报·券商中国记者注意到,目前能找到的该员工参与合作完成的研报是去年底,根据研报上的介绍,该员工研究方向为汽车。该员工参与的研报时间跨度为2022年8月到2023年12月。目前,中证协官网已查询不到该人信息。

  券业竞业争议频现

  浙商证券关于员工离职的竞业争议不是孤例,近一两年来,证券行业不断爆出有关离职竞业的争议。据了解,竞业限制协议通常是约定员工在离职后一定时间内不得到竞争对手处就职,在此期间公司按月发放一定数额的补偿金,如离职员工违约,需承担违约赔偿。

  2022年4月,某券商要求员工签订竞业协议,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一次性向公司支付前十二个月工资收入的十倍作为违约金,并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以及违约带来的收益一并退还公司。而竞业限制补偿金由最低工资水平决定,不超过月平均基本工资的50%。

  2021年8月,华东某券商债券融资部门要求全体人员签竞业限制协议,离职后的6个月(竞业限制期间)券商将支付员工基本工资的30%;若员工跳槽到同行,员工需向公司支付近12个月总收入的3倍作为违约金。不过,该券商随后回应称,该消息并不属实,具体方案仍在讨论酝酿中。

  总的来看,券商员工对相关竞业限制的不满主要集中在:竞业限制期太长、违约金过高、竞业限制补偿金太低、竞业限制条款覆盖员工扩大化等方面。但换个角度讲,人才是证券行业的第一生产力,也正因为如此,业内员工流动频繁、带客户/项目跳槽的情况屡禁不止,券商也不得不寄望于严格的竞业约束保障自身利益。

  按照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同时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2022年5月,中证协发布了《证券行业诚信准则》,其中指出,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以下对机构的诚信义务: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对有关竞业禁止的规定和要求,避免违规从事与所在机构产生利益冲突的职务;树立保密意识,遵守有关保密规定;遵守与机构有关竞业限制的约定,机构应当按约定给予工作人员相应经济补偿。

  竞业协议是否合理?

  “竞业一般是公司层面的,研究所只是看有没有权力启用,启用之后公司要给离职员工赔偿一年工资,其实有的公司不愿意花这个钱,一般付了三四个月之后就停了,这也就意味着协议作废了。整体而言,这个行业的竞业协议应该不多,毕竟这个行业的跳槽很频繁。”有研究所人士向记者表示。

  也有券商人士称,从国际经验来看,外资大行有竞业限制协议,员工跳槽需要有脱密期。其预计未来,来自大券商的员工跳槽会越来越难。

  对于竞业限制条款是否合理的问题,有劳动纠纷领域的律师认为,协议必须是双方自愿签署的。如果公司超出范围或者违法强行要求员工签署,员工有权拒绝。公司也不得以此为由处罚员工。

  他表示,首先,如果公司要求全体员工都签署竞业限制协议,那就违反劳动法对签订主体的限制。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其次,关于竞业限制协议的经济补偿计算标准,法律并无明确规定,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但在有的地区或者有的特殊行业,会设定最低标准以保证劳动者权益。不过,如果金额过低已显失公平的,可以要求撤销或变更,特定情况下可能无效。

  责编:万健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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