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热点资讯 > 正文

金融监管总局 连发两文

温馨提示:此页面由第三方提供! 修艺网自营维修服务电话:400-966-8255

  可以满足借款方长期、大额资金需求的银团贷款,即将迎来新的监管规则。

  记者3月22日获悉,金融监管总局对《银团贷款业务指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以进一步优化完善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和监管,推动银团贷款业务规范健康发展。

  从具体内容看,《办法》纳入了分组银团模式,以提升银行开展银团贷款业务的积极性;针对银团贷款代理行设置混乱、贷款各自代理、多家转存等乱象,进一步明确了代理行职责;进一步明确银团贷款收费相关要求,规定银行不得通过虚假组团、内部组团等方式,违规向借款人收费、提高融资成本。

  同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银行保险机构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下称《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管理办法》明确了数据安全治理架构,建立了数据分类分级标准,要求强化数据安全管理,健全数据安全技术保护体系,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完善了数据安全风险监测与处置机制,并明确了监督管理职责。

  近年来,金融行业数字化变革加速演进,新技术、新业务模式不断涌现,数据的使用、加工、传输、共享等活动日益频繁,数据安全保护的重要性进一步凸显。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有必要充分发挥监管的“指挥棒”作用,通过强化政策要求引导银行保险机构压实主体责任,完善内部制度,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强数据管理和保护,确保客户信息和金融交易数据安全。

  强化同业合作 防范化解信用风险

  通俗意义上理解,银团贷款是由多家银行“组团”向相关主体发放贷款。根据《办法》,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比如,今年,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浦发银行为中国飞机租赁集团组建全球航空租赁业首笔挂钩ESG飞机预付款国际银团贷款,首期金额达3.5亿美元。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2011年原银监会发布《银团贷款业务指引》以来,商业银行银团贷款业务稳步发展,充分发挥了提升资金管理效率、分散授信风险等优势,成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支持大型客户和项目融资的重要方式。

  “随着市场环境变化,《银团贷款业务指引》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银团贷款业务发展的需要。”上述负责人表示,金融监管总局在考虑国内实际状况和学习借鉴国际成熟经验的基础上,进行了有针对性的修订,形成了《办法》。这是完善商业银行贷款业务管理的重要举措,能够有效推动商业银行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质量金融供给的同时,强化同业合作、有效防范化解信用风险。

  纳入分组银团模式

  提升银行开展银团贷款业务的积极性

  《办法》重点修订的内容包括五个方面:将文件体例由“指引”修改为“办法”,并增加了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的相关内容,便于对照实施;明确监管导向,要求商业银行开展银团贷款业务要更好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同时有效防范化解风险;丰富银团筹组模式、优化分销比例和二级市场转让规则,提升开展银团贷款业务的便利性;规范银团贷款收费,进一步完善银团定价机制;对银团贷款的管理提出了更为系统化的要求。

  冠苕咨询创始人周毅钦表示,本次修订在原有文件基础上增加了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等章节内容,凸显严监管强监管基调。在银团贷款业务导向上,引导商业银行加强对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优质金融服务,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同时强化穿透管理,控制客户集中度,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同时,《办法》在银团筹组、分销比例和二级市场转让方面优化了监管规则,便于银团贷款业务的后续发展。

  具体而言,从筹组模式看,《办法》结合国际经验和市场实践,纳入了分组银团模式,也就是银团成员通过贷款分组,在同一银团贷款合同中向客户提供不同期限或者不同种类贷款的银团贷款操作方式。《办法》还对分组银团的组别设置、代理行等提出明确要求,可以改变当前银团模式较为单一的现状,提升银行开展银团贷款业务的积极性。

  从分销比例看,《办法》将单家银行担任牵头行时承贷份额和分销份额的原则下限分别由20%、50%调整为15%、30%,有利于银团成团;从二级市场转让看,《办法》允许银行将银团贷款以未偿还的本金和利息整体按比例拆分的形式进行部分转让,能够进一步活跃银团贷款二级市场,释放沉淀的信贷资源。

  结构复杂的银团贷款

  可针对不同事务设置相应代理行

  银团贷款除提供一般贷款服务外,还提供银团筹组、分销、代理等类投行业务,合理收费是银团贷款良性可持续发展的前提。

  记者了解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银团贷款收费的相关要求:首先是明确监管导向,在“自愿协商、公平合理、质价相符”的收费原则基础上,增加“公开透明”“息费分离”两项。其次是要求银行完善定价机制,明确内部执行标准,强化信息披露。最后是遏制违规行为,规定银行不得通过虚假组团、内部组团等方式,违规向借款人收费、提高融资成本。

  《办法》对银团贷款管理进行了更细致的规定。针对目前银团贷款代理行设置混乱、贷款各自代理、多家转存等乱象,进一步明确了代理行职责。比如,《办法》要求,代理行应当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和专业人员,对结构复杂的银团贷款,可以针对不同事务设置相应的代理行,但同一事务只能设置一家代理行。《办法》明确,银团贷款应由代理行统一进行贷款归集、发放和回收,严禁各银团成员越过代理行直接进行贷款发放、回收。

  事关数据安全,金融监管总局发布

  3月22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银行保险机构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从《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看,在数据安全治理架构方面,《管理办法》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建立数据安全责任制,指定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机构的数据安全工作,明确各业务领域的数据安全管理职责;在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方面,要求银行保险机构按照“明确告知、授权同意”原则处理个人信息,收集个人信息应限于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在数据分类分级标准方面,《管理办法》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制定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建立数据目录和分类分级规范,并采取差异化的安全保护措施。

  记者注意到,《管理办法》要求银行保险机构根据数据的重要性和敏感程度,将数据分为核心数据、重要数据、一般数据。比如,核心数据是指对领域、群体、区域具有较高覆盖度或者达到较高精度、较大规模、一定深度的重要数据,一旦被非法使用或者共享,可能直接影响政治安全、国家安全重点领域、国民经济命脉、重要民生、重大公共利益。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管理办法》主要有五个方面的特点:落实数据安全责任制,明确数据安全归口管理部门,将数据安全风险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强化数据安全评估,建立数据安全保护基线。

  “明确银行保险机构党委(党组)、董(理)事会对本单位数据安全工作负主体责任,机构主要负责人为数据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数据安全的领导为直接责任人。”上述负责人表示,《管理办法》要求银行保险机构明确管理流程,主动评估风险,对数据安全风险进行有效监测,防止数据破坏、泄露、非法利用等安全事件发生。

  近年来,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上位法发布,对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个人信息保护等提出了明确要求。针对数据安全管理职责,《管理办法》要求银行保险机构按照国家数据安全与发展政策要求,根据自身发展战略,制定数据安全保护策略。

  《管理办法》还明确,收集数据应坚持“合法、正当、必要、诚信”原则,明确数据收集和处理的目的、方式、范围、规则,保障收集过程的数据安全性、数据来源可追溯,不得超出数据主体同意的范围收集数据;在数据集团内部共享的过程中,应建立总行(公司)与其子公司数据安全隔离的“防火墙”,并对共享数据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