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量化指增选股对标成分股的60%?多家头部量化私募回应
转自: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 (记者 马嘉悦)近日,有消息称,部分量化私募在备案新量化产品时,须向有关部门签署DMA业务相关承诺函。承诺函包含三个方向:一是不新增新的合约,即涉及DMA策略的收益互换到期后不再展期;二是不新增投资人,即过往未投资过DMA产品的投资人,不允许向其出售DMA产品;三是不新增募集规模,即保持DMA策略存量规模不变,不再新增。
对此,记者向上海一家百亿级私募创始人核实,他表示近期备案确实会有这一要求,尤其是此前做过DMA业务的私募,需要签署相关承诺。
一位私募合规人士则表示:“这一承诺并非强制签署,主要还是针对具有DMA业务的私募管理人,此前没有开展此业务的私募可以不签,必要时提供书面说明即可。整体来看,近期量化私募产品备案周期有所拉长,备案时会被要求反馈更多产品细节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