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上海证券报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张良)先锋新材3月22日午间发布公告称,公司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卢先锋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卢先锋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据公告,经查,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卢先锋与贺沁铭于2018年11月6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卢先锋将其持有的先锋新材29.8%股权转让给贺沁铭或其指定的受让人,该事项涉及先锋新材控制权转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条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应及时披露,而先锋新材直至2024年3月19日才予以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卢先锋作为先锋新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与贺沁铭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未及时告知先锋新材,未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和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同时,卢先锋作为先锋新材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知悉上述信息,但未履行报告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决定对先锋新材、卢先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后续将根据核查情况决定采取进一步措施。
公司方面表示,公司高度重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指出的问题,深刻反思并认真汲取教训,今后将切实加强对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培训工作,加强信息披露的管理工作。公司将督促卢先锋加强对信息披露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