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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认定,坚持“事实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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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6日,人社部、最高法联合发布了一批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引导裁判实践,推动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

这批案例一共有6起,涉及如何认定网约货车司机与平台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如何认定网约配送员与平台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外卖平台用工合作企业通过劳务公司招用网约配送员,如何认定劳动关系;劳动者注册个体工商户与平台企业或其用工合作企业订立合作协议,能否认定劳动关系;如何认定网络主播与文化传播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如何认定网约家政服务人员与家政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近年来,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维护问题受到关注。人社部相关负责人介绍,案例覆盖平台经济主要行业类型和常见用工方式,对于切实提高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案件办理质效,充分实现平台经济良性发展与劳动者权益保护互促共进具有重要意义。

新就业形态领域劳动纠纷的争议点,多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体现出,劳动关系的核心特征为“劳动管理”,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具有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

在其中一起网约货车司机与平台企业的劳动纠纷中,司机刘某与某信息技术公司订立车辆管理协议,约定双方建立合作关系,刘某须接受公司派单,每日至少完成4单,公司每月支付运输服务费6000元及奖励金。刘某每日在公司平台签到并接受平台派单,跑单时长均在8小时以上。

对本案的分析认为,虽然双方约定为合作关系,但刘某须遵守该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工作量等要求,通过平台获得的服务费用构成其稳定收入来源,并以平台名义对外提供服务,体现了较强的人格、经济、组织从属性。该公司对刘某存在明显的劳动管理行为,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这位负责人表示,这些案件坚持“事实优先”的劳动关系认定原则,根据用工事实认定企业和劳动者的关系。明确“从属性+要素式”的劳动关系认定思路,结合平台实际用工中劳动者对工作时间及工作量的自主决定程度等要素,全面分析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人格、经济、组织从属性,加强对劳动管理程度的综合考量,对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认定标准作出重点规范。同时,对通过订立民事合作协议规避用人单位义务、“假外包真用工”、诱导劳动者注册个体工商户等违法用工行为予以纠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李丹青、卢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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