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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有层面,一是法律二是人道。
最新民法典,对于自愿参加有风险的对抗性体育运动,参与者应对于该运动风险性有足够了解,造成受伤的,自己负责,他人无需承担责任,除非你能证明对方为故意恶意所为。
从人道层面讲,你无权要求对方具有某某“精神”,对方可以按自己的判断对你一个他认为合理合情的关心,有了你应该谢对方,没有你只能自认晦气。
打球看人品,我今年打球鼻子被撞歪了,当场鼻血直流,鼻子都歪了,打球的人也没说去医院看看,事后鼻血止住了我自己去的医院,这些人还是隔壁小区经常一起打球的人,我也没说啥,之后就再没跟他们一起打过球了,不是要赔偿,一起打球受伤肯定不是故意的,但造成了别人受伤总得表示一下吧,这个事就能看的出来他们人品不怎么样,所以就没再和他们打了!
据我亲身体会,近视眼打篮球在投篮时,出手的一霎那就是凭感觉而已,打的时间长了也就适应了。近视眼打篮球有一点好处,夜晚不受灯光刺眼。
基本都是摸球看地踢球撞人
分的细一些,如果室外的正经比赛,几乎没影响。因为一般的近视度数,是可以看清楚球的,能上场说明水平和默契都够了,你只要和相同衣服的人配合就行了。
非正式比赛其实也差不多,只不过你需要更多的时间来适应自己伙的队员,特别是足球。问题也不大。
室内可就费劲了……有时候会有一种球突然过来的感觉,带眼镜又害怕冲撞,所以只能摘了凭感觉打。
总之运动这种东西,其实很多时候也确实靠着肌肉记忆打的,所以你够强,适应了以后应该都没什么问题
球到面门方知晓,满地找牙觅眼镜。[捂脸][捂脸][捂脸](开玩笑的,勿怪)[祈祷][祈祷][祈祷]
我就是近视眼,近视眼打篮球球刚开始真的不适应,不戴眼镜在野球场上和队友穿的衣服是五花八门,第一次打磨合不好就看不清谁是谁,传球的时候分不清队友的位置,只有自己突不进去的时候才会传球,有的时候很受队友不喜欢。后来就带上眼睛打,效果立马不一样,能看清队友,能分辨位置了,可也有弊端,就是突破的时候很容易被打掉眼睛,打篮球本来就是剧烈运动,大量出汗,导致眼睛容易松动!自己会掉或者被打掉。后来时间长了就习惯了,现在我打球基本上戴眼镜了,不戴眼镜基本上不行,戴眼镜虽然有点不舒服不过还是很方便的!建议近视眼的打篮球一定要戴眼镜,或者配一副运动眼睛可以箍在头上的,就不容易掉了
公立学校和事业单位的体育设施对外开放,缓解人们日益增长的健身需要与运动场地不足的矛盾。然而,健身人员在这些场所发生运动损伤,由谁来承担责任呢?
2018年2月23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依法作出判决,撞人者与学校方面分别承担60%及2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20%。
2016年7月的一天傍晚,苏州市民马某到家附近大学操场的跑道上慢跑。与在跑道附近踢球的朱某发生碰撞,导致马某脾破裂,当晚进行了脾切除手术。后经司法鉴定马某构成八级残疾。出院后,马某将朱某与上述大学告上法院,要求赔偿近30万元。
这一判决引发争议的是学校是否负有责任,法院认为:朱某在不适合足球运动的场地进行踢球活动,学校没有对其不当行为及时制止,也未在醒目之处设置警示标志及警示用语,因而学校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次要责任。
凭什么学校为健身者提供场地,还要对健身者进行提示与管理呢?那么法院这一判决的法律依据什么?
《江苏省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包括场馆管理规定、管理单位和体育设施使用者的权利与义务、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置制度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培训和演习,编印开放指南并公示;
(二)使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体育器材、设施设备,并在体育器材、设施设备区域显著位置标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安全警示标志以及无障碍标志;
(三)对体育器材、设施设备定期进行维护,对安全性能定期检查并及时维修;
(四)按照国家标准配备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以及人员。
第十四条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加强有关人员培训,明确岗位职责。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完善标准化服务内容体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公共体育设施客户服务、健身服务、场地服务、器材设备、安全保卫、活动管理、人群管理、风险管理、环境保洁等方面标准。
由此可以断定,学校在管理方面未能按照相关制度履行其管理的职责,法院判决合情合理。
《办法》第二十四条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向社会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办理有关责任保险。虽然学校赔偿可由保险公司买单,但学校应该吸取教训,加强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完善相关制度,设置安全警示牌等措施提升风险管控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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