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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阳合同”首次被列举为逃税手段,为司法机关提供办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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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法治面 | “阴阳合同”首次被列举为逃税手段,为司法机关提供办案依据

  界面新闻记者 | 张旭

  界面新闻编辑 | 刘海川

  2024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举办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2024年3月20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首次将签订“阴阳合同”作为逃税的手段明确列举。

  《解释》规定,纳税人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以签订“阴阳合同”等形式隐匿或者以他人名义分解收入、财产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欺骗、隐瞒手段”。

  界面新闻注意到,刑法第二百零一条是对逃税罪的刑罚适用作出规定,即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谈及对“阴阳合同”进行明确司法解释的原因,最高法审判委员会委员、刑四庭庭长滕伟表示,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进行逃税的案件时有发生, 特别是近年来文娱领域发生几起以‘阴阳合同’逃税案件,影响极坏。司法解释将签订‘阴阳合同’作为逃税方式之一予以明确,为司法机关今后办理此类案件提供了确切的依据。

  何为“阴阳合同”?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刑事事务部主任郭学亮向界面新闻表示,“阴阳合同”是当事人以虚假意思表示隐藏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通俗地说,‘阴阳合同’是合同当事人签订了两份不同的合同,一份‘明修栈道’用于对外批准、备案等,一份‘暗渡陈仓’用于对内真实交易。而今日出台的司法解释中的‘阴阳合同’是指一份金额较小的‘阳合同’用于向主管机关备案登记纳税;另一份金额较高的‘阴合同’则实际约定双方交易价格,彼此对其秘而不宣,目的就是逃避纳税这一法定义务。”郭学亮说。

  郭学亮称,“阴阳合同”的现象不仅存在于演艺圈,在房屋买卖、建设工程承包等领域的合同上都可能存在这类问题。

  他以二手房交易的“阴阳合同”为例分析,“阴合同”显示当事人的真实成交价格。“阳合同”则根据使用需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做低房价,以便在房地产交易中心过户时少交税款;另一类是做高房价,以便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更多的贷款。实践中第一类情形更为常见。

  “不管在理论界还是实务层面,‘阴阳合同’一直都属于逃税的一种形式。这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列举了此类问题,一方面是给办案机关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让社会大众知道阴阳合同不光是诚信方面的问题,而是涉及到刑事犯罪。”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原东峰向界面新闻表示。

  郭学亮也表示,此次通过司法解释,对通过“阴阳合同”逃税的问题进行明确列举,为司法机关今后办理此类案件提供了确切的依据,意义重大,主要体现在:一是对此前关于“阴阳合同”究竟是违法逃税还是合理避税的争论,一锤定音,确定了“阴阳合同”是逃税,是违法或犯罪行为。二是对税收法治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三是也意味着利用“阴阳合同”进行逃税的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下一步相关部门应该广拓监督渠道,加大对阴阳合同的查处力度,发布相应的典型案例,让整个社会对阴阳合同的刑事违法性有明确的认识。”原东峰说。

  郭学亮则表示,“惩罚只是手段,治理才是目的。”对此,他建议,公、检、法、税等部门加强沟通协作,持续深化刑事合规的“全流程适用”和整改“行刑互认”的落地,推动民营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引领市场主体养成良好的纳税自觉。

  此外,界面新闻还注意到,此次《解释》对逃税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作了提高。司法解释规定,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逃税罪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该《解释》还对伪造、非法出售、购买、虚开发票等各类涉发票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予以明确。针对近年来骗取出口退税多发的形势,司法解释明确列举了“假报出口”的8种表现形式。

  同时,司法解释还明确补缴税款、挽回税收损失从宽处罚政策,规定已经进入到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被告人能够积极补税挽损,被告单位有效合规整改的,可以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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