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周宁) 近日,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披露,滦南县盛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施工工地未采取有效的防尘降尘措施被处罚。
行政处罚详情显示,经查明,滦南县盛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盛康佳苑项目,存在对施工工地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发生时间为2023年4月2日,违法行为发生地是唐山市路北区友谊路以西、长虹道以南。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滦南县盛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已违反《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等的规定。
2023年5月6日,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向滦南县盛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唐住建)告字(2023)第(50)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唐住建)听字(2023)第(5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滦南县盛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项,根据《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六十六条等的规定,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决定对滦南县盛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罚款贰万(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