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其他投资者已经享受到0.1‰的交易佣金费率时,一些开户较早的老客户反而还在3‰“高位站岗”,比较之下,相差了29倍之多。这种现象通常被称之为“杀熟”。
有投资者据此要求券商返还高于合理佣金费率的部分,但多数铩羽而归,背后有何原因?近期,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两个相关案例,从中或许可得到两点启示。
券商交易佣金也“杀熟”
“如果不是我注意到,我的账户交易佣金还是按照最早的3‰来定的。”2023年上半年时,投资者小邵(化名)曾向券商中国记者“吐槽”,2015年时在某坐标西北的券商开户,当时只知道是按照行业标准收取的佣金。2022年8月频繁交易后才发现,别人的佣金都已经降到0.5‰,而自己还停留在3‰!
无独有偶,近日,湖北的小钟(化名)也告诉记者,近期赋闲在家,帮姐姐打理证券账户,被券商营业部人员拉入了客户群。但进群才发现,同是股民,别人的交易佣金费率都是0.1‰,但姐姐的账户却是0.32‰。
据了解,证券交易佣金实行最高上限向下浮动制度,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佣金不得高于证券交易的3‰,也不得低于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3‰的范围内证券公司可自主定价。目前,多家证券公司佣金费率已降至0.2‰,甚至0.1‰。
小邵和小钟均是找客户经理沟通后,交易佣金费率被下调至可接受的水平。但两人均有一种被“欺骗”的感觉,认为营业部人员未主动告知佣金可以下调是不合理的。
明明是老客户,为啥享受不到行业降佣的福利?券商中国记者经咨询多位营业部人士得知,如果是监管要求下调,券商都会统一给投资者下调交易佣金费率。但其他情况下,一般不会主动给投资者下调费率,工作人员可能会视情况调整,但这并非硬性规定。
被“杀熟”后可否寻求赔偿?
其实,交易佣金“被杀熟”的情况并不少。社交媒体上,很多投资者谈到自己后知后觉,整个证券行业在不断降佣,但自己还停留在最早开户时的佣金费率。有些投资者据此要求营业部返还高于合理佣金费率的部分。
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期披露了两则跟交易佣金相关的案例,其中一则正是投资者被“杀熟”后欲寻求赔偿,但法院最终并未支持,究竟为何?
据裁判文书网,原告李某榕于2011年1月在A券商开户,交易佣金费率为3‰。2022年2月,李某榕在做投资总结时,通过交易系统内导出的数据倒推出佣金是按照3‰收取。对比从2015年起券商行业佣金的大幅下调,无论新开户或者存量普通投资者在2016年已经可以拿到0.3‰左右的佣金收取比率,李某榕认为,A券商营业部在合同签订环节未履行告知义务,故意隐瞒和引导其签订对其不利的合同。
李某榕要求A券商营业部返还资金122670.47元,赔偿损失13096.9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但涉事营业部对此并不认可,一一进行了辩驳。其中提到,李某榕使用的手机交易软件也可便捷地查询到相关交易信息及佣金收费费率,其主张其对佣金收费标准不知情与事实不符。
最终法院判定,双方开户时签章确认的《交易佣金标准表》中确定的交易佣金费率3‰未违反证券行业相关规定,交易佣金费率确定具有合法性。
其次,法院认为,涉事营业部在营业场所内就佣金收取标准进行公示,在APP客户端界面内设置了费用查询详情页,符合行业内费用收取的告知规范。在合同所附交易佣金标准表中进一步明确告知费率,并且在《交易佣金标准表》的“情况说明”部分进一步说明了收费标准的公示、费用构成不包括的计费项目以及佣金约定失效的情形,费用标准3‰具体明确。
法院认为能够认定A券商营业部就佣金收费标准的确认尽到了充分说明、告知的义务。并且,当李某榕提出调整佣金收取标准的申请后,营业部均作了相应的费率下调处理。最终,法院没有支持李某榕的诉讼请求。
交易佣金被“擅自调整”后获赔偿
另一则案例的当事人陆某具有20年炒股经验,自2001年1月4日在B券商开设证券账户进行证券交易。2020年4月30日,陆某因疫情在家偶然发现,2018年1月26日以前的交易,佣金费率为1.6‰;2018年1月26日以后的交易,佣金费率被调整至3‰。
陆某发现以上情况后,立即要求B券商营业部调整佣金费率并退还多收取的佣金。B券商营业部同意将佣金费率调整为0.201‰,但未实际履行。双方后来还曾在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主持下进行过调解,但最终调解未成,诉诸公堂。
在陆某看来,无论在2009年签约时,还是2014年开通创业板业务时,B券商营业部均没有按规定告知、释明佣金费率,双方也没有协商确定佣金费率,因此1.6‰佣金费率构成违约,应按照后来B券商营业部同意的佣金费率0.201‰退还多收取的佣金并赔偿资金占用损失。此外,2018年,B券商营业部将佣金费率在陆某不知情的情况下调整至法定最高上限3‰,构成欺诈。
最终,法院判定1.6‰佣金费率合规。一是该费率未超过监管要求上限;二是如果对佣金支付标准有异议需要调整的,应及时提出异议,但陆某在长达20年的交易过程中均未主动提出异议,双方形成事实合意。此外,双方后期虽然把佣金调整为0.201‰,但确认表上没有B券商营业部的确认,法院不予采纳。
至于陆某主张的欺诈事宜,B券商营业部称系差错所致,系疏忽瑕疵,且已向陆某退还了多收的佣金,其没有主观故意。法院支持了B券商营业部的辩称,不过判定B券商营业部返还多收取的佣金较晚,给陆某造成资金占用损失,赔偿21000元。
综合上述两个案例来看,只要交易佣金费率未超过监管规定上限,无可厚非。面对“杀熟”,投资者一是要多关注行业变化,关注账户情况;二是一旦有异议,一定要主动提出质询。
当然,证券营业部也并非毫无改进之地。在陆某的判例中,法院也特别提到,券商营业部应就证券交易的委托代理佣金标准问题提高公示告知的透明度,就此向客户尽到更为完善的说明义务,以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
(: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