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及时披露子公司增资计划进展情况
2022年11月16日,你公司披露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增资暨公司放弃优先认购权的议案》,济南长悦新材料科技产业合伙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长悦)以自有资金向公司子公司宁夏中科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新材)增资3亿元,应于2022年11月20日、2022年12月20日、2023年3月31日分别支付1.5亿元、0.75亿元、0.75亿元增资款。2023年4月5日,你公司披露关于控股子公司增资事项进展暨临时停产公告,称截至3月31日,济南长悦三期增资款违约均未实缴,导致中科新材流动资金不足,无法正常生产经营。
你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增资事项违约进展情况,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事项
你公司欠付宁夏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息7084.70万元未偿还,2023年2月20日收到法院应诉通知书。截至该时点,公司及子公司连续12个月发生的诉讼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1.24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3.53%。公司迟至4月5日才披露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你公司未及时披露诉讼事项,违反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
三、未及时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2022年1月27日,你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迟至2022年4月22日才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业绩预告披露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2021年年报对应项目的差异幅度分别为91.37%、65.49%,影响投资者的合理预期。
你公司未及时披露业绩预告更正情况,违反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项、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认真吸取教训,切实提高合规意识,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2023年6月5日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夏证监局
2023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