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起前银行员工受贿案一审刑事判决书,这起案件牵出了已“落马”的青海银行前董事长王丽。
该裁判文书显示,被告人朱某,出生于青海省西宁市,原系青海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古城台支行行长。因涉嫌职务犯罪,于2019年5月12日被留置,2019年9月4日解除留置。因涉嫌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于2023年3月7日被取保候审。
经过审理,最终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朱某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此外,扣押在案的28.8万元,其中受贿违法所得27万元依法没收,由扣押单位上缴国库;剩余1.8万元,由扣押单位依法处理。
值得一提的是,这起受贿刑事案件牵出了青海银行前董事长王丽,二人在工作中有过较长时间交集。2022年2月,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依法公开对王丽案作出一审判决,王丽被判处18年有期徒刑。
裁判文书显示,2013年,被告人朱某在担任青海银行城西支行行长期间,违反工作职责,接受青海时任董事长王丽(已判刑)的指使,同时收受崔某的贿赂,严重不负责任,为崔某实际控制公司办理3亿元贷款和西宁某公司变更1.2亿元流动资金贷款担保方式提供帮助,致使青海银行损失贷款本金36998.61万元及逾期利息7789.28万元,给国家财产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其中,2013年4月,青海某公司向青海银行城西支行申请贷款3亿元,被告人朱某在时任董事长王丽的授意下,明知青海某公司的经营情况、资信状况、盈利能力和质押物的价值均不符合贷款条件,仍然违法违规为该公司审批通过并支付了3亿元贷款,致使青海银行损失本金3亿元及逾期利息7729.6239万元。
2013年6月,西宁某公司向青海银行城西支行申请对其中1.2亿元贷款,由授信审批时的五家贷款担保公司担保变更为青海某公司的某尾矿渣担保,被告人朱某在青海银行时任董事长王丽的授意下,明知崔某系青海某公司、西宁某公司实际控制人,不符合贷款担保变更条件,仍然违反工作职责,隐瞒两家公司系崔某一人控制的关联关系,安排工作人员出具不实报告,报送违规审批通过。
此后,青海银行城西支行受托向西宁某公司支付7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致使青海银行损失本金6998.6138万元及逾期利息59.6605万元。
2019年5月11日,监察人员在四川省成都市将朱某抓获,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监察机关已经掌握的其涉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的犯罪事实,如实供述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全部受贿事实,并且为监察机关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2021年2月4日,朱某向西宁市城西区监察委员会退缴赃款28.8万元。
2019年8月23日,青海省监察委员会对王丽涉嫌职务犯罪一案立案调查。
2022年2月17日,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对海东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原青海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巡视员、副局长王丽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王丽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110万元;涉案赃款、赃物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丽利用担任青海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的身份,指使他人采取虚列费用、虚开发票等方式套取国有资金,将其中的15.5万元据为己有;王丽利用担任西宁市商业银行行长及青海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2000万元帮助他人注册公司;利用上述职务便利,帮助他人违规获取资金、帮助他人承揽业务并多次收受贿赂款物和有偿服务价值达579.83万元;
王丽超越职权违规审批贷款,造成本金3亿元和利息2.065亿元的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王丽自参加工作至案发,其财产、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不能说明来源1680余万元。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此前发文称,1962年12月出生的王丽刚走入工作岗位就进入中国人民银行西宁分行工作;从2005年起,王丽任西宁市商业银行,也就是现在的青海银行行长;2008年任董事长,至2018年7月卸任,分别担任银行行长达12年、董事长10年之久。
文章提到,王丽是能人腐败的典型,从青海银行刚开始筹建时资产规模只有10个亿,到她离开的时候资产规模达到了1000多个亿,部分指标在全国商业银行中名列前茅,王丽曾经在青海银行的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