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独家】又见“萝卜章”?雪松信托一产品逾期4787万元,起诉贵州六盘水一城投二审胜诉
界面新闻记者 | 张晓云
此前,雪松信托因旗下一产品4787万逾期,起诉贵州六盘水一城投公司与当地财政局。该案一审判决,截至2022 年8月31日,城投公司尚欠雪松信托本金4787万元,利息0元,信托报酬1891441.64元,逾期罚息 22815714.36 元,违约金12015000元。城投公司与财政局不服,向江西中院提起上诉。
近日,界面新闻独家获得的判决书显示,江西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为终审判决。其中,二审案件受理费550822元,城投和财政局各担一半。一审、二审中,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利息本金的认定与真假公章。
如何认定本息?
据了解,该诉讼缘起中江国际•金兔 12 号贵州盘州市城乡发展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雪松信托原名为中江信托,下称金兔12号)。
该产品发行于2018年,募集不超过3亿元,为2年期产品。信托资金用于贵州省六盘水盘州妥乐景区东盟十国峰会相关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当时,雪松信托(乙方、质权人)与贵州盘州旅游文化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盘州旅文公司)(甲方、出质人)签订了《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合同约定的应收账款设定质押。
2018 年6月29日,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登记编号为04697343000561987924 动产权属统一登记-初始登记办理,载明:出质人为盘州旅文公司,质权人为雪松信托,主合同号码(编号: 中江国际【2017 信托 171】第(2)号),主合同金额为 3 亿元, 债务履行期限为 2018 年 6 月 19 日至 2021 年 6 月 18 日,质押合 同号码为中江国际【2017 信托 171】第(6)号,质押财产价值为 4.35 亿元。质押财产描述一栏中载明:质押的标的债权为盘州旅文公司对盘州市财政局价值为 4.35 亿元的应收账款,依据中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江西分所审计的编号为 CAC 赣专字 [2018]0028 号的《专项审计报告》确认债权。盘州旅文公司受盘州市财政局委托,投资代建盘州妥乐景区东盟十国峰会相关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签署了《盘州妥乐景区东盟十国峰会相关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委托代建合同》及《工程项目建设补充协议》,从而形成了对盘州市财政局的应收账款,此次质押的应收账款金额为4.35 亿元。
自2020年7 月至 2021 年 5 月,盘州旅文公司向雪松信托分批还款34 笔,合计为19243万元。此时剩余4787万未归还,双方还未有争议。
2021 年 6 月至 2022 年 8 月,盘州旅文公司再次向雪松信托分批还款9笔,共计1000多万。双方的争议是这1000多万还的是本金还是利息。
雪松信托主张,截至2022年8月31日,盘州旅文公司尚欠本金47870000元,利息0元,逾期信托报酬1891441.64元,罚息23415714.37元,复利1963078.04 元,违约金12015000 元。但盘州旅文公司认定为此时尚欠本金3787万元。
最后,一审法院认为,截至2022年8月31日,盘州旅文公司尚欠雪松信托本金 4787万元,利息0元,信托报酬1891441.64元,逾期罚息 22815714.36元,违约金12015000元。
真假“萝卜章”
界面新闻发现,盘州财政局在一审中花了4000元对相关公章做了司法鉴定。
本案审理过程中,雪松信托提交了《询证函》、《应收账款质押通知书》以及回执。《询证函》由盘州旅文公司出具给盘州市财政局,载明,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江西分所对“应收账款-盘州妥乐景区东盟十 国峰会相关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款”的余额进行专项审计,要 求财政局核查应收账款数据是否准确、真实合法有效,若相符,则在信息注明无误处盖章。
《应收账款质押通知书》显示由雪松信托、盘州旅文公司共同通知盘州市财政局,案涉应收账款已质押给雪松信托,要求盘州市财政局办理相关支付手续。
《回执》显示,收到应收账款质押通知书并确认应收账款债权真实存在、全部质押给雪松信托等信息。其中询证函与回执均有“盘州市财政局”的印章。
判决书显示,盘州财政申请对雪松信托所提供的《询证函》、《应收账款质押通知书之回执》上加盖的盘州市财政局公章与盘州市财政局使用的公章一致性进行鉴定,经一审法院依法委托,江西中正司法鉴定中心于 2023 年 7 月 11 日出具编号为赣中正中心作出[2023] 文鉴字第 088 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鉴定意见为,1、2018 年 5 月 10 日《询证函》中公司盖章处留有的“盘州市财政局”印文与 样本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印。2、2018 年 6 月 19 日《应收账 款质押通知书》回执中盘州市财政局落款处留有的“盘州市财政局”印文与样本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印。盘州市财政局为此花费鉴定费 4000 元。
但是,盘州市财政局作为盘州旅文公司以及宏财投资公司的股东,分别在盘州旅文公司向雪松信托出具的股东会决议中同意以案涉应收账款为信托贷款合同提供质押担保、在宏财投资公司向雪松信托出具的股东会决议中同意宏财投资公司作为保证人为案涉信托贷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保证责任。
该二份股东会决议上盘州市财政局盖的公章和询证函、应收账款质押通知书等材料上的公章外观样式高度相似,宏财投资公司以及盘州旅文公司对盖有盘州市财政局印章的股东会决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
本案审理过程中,盘州市财政局承认二份股东会决议中其作为股东,在股东会决议上印有的“盘州市财政局”的公章式样和目前其使用的公章有区别,但未对该二份股东会决议上的盘州市财政局的公章真实性提出异议。
因此,一审法院认为,虽然经司法鉴定,询证函、应收账款质押通知书回执等材料上“盘州市财政局”的印章与其提交鉴定的印章不一致,但不排除更换印章等合理情形所致,不能证明其未收到询证函、案涉应收账款通知书等材料,也不能证明其对案涉应收账款质押事宜不知情。
雪松信托提供了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贵州盘州旅游文化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2018 年 2 月 28 日“应收账款-盘州市财政局-盘州妥乐景区东盟十国峰会相关基 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款”余额专项审计报告》以及询证函、案涉应收账款通知书等材料,根据证据高度盖然性原则,一审法院认为,雪松信托有权主张就案涉应收账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值得注意的是,盘州市财政局在本案一审中提交的申请鉴定的样本材料《物电印章刻制备案证存根》复印件显示:刻章原因为“新增印章”。 盘州市财政局在本案二审中陈述,存在雪松信托或其他人伪造盘州市财政局公章的可能,但没有向公安机关报案。
最后,江西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50822 元,由贵州盘州旅游文化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275411 元,盘州市财政局负担 275411 元。